党团建设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党团建设 > 支部动态 > 正文

经统党总支党纪学习融媒体课堂 || 以案学纪 类型四:借助职务投资牟利系列

作者:经统党总支   来源:      发布日期:2024-06-28   浏览:

类型四:借助职务投资牟利系列【典型案例】

案例1:魏某,某银行一支行客户经理,中共党员。2015年10月19日,魏某注册成立公司,认缴出资800万元,持股80%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等职务。所在分行掌握上述情况后要求其尽快整改退出,然而,魏某却百般推诿、缺席谈话、抗拒调查,并拒绝整改。上级行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,给予魏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因其另有违规行为,合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,同时解除劳动合同。

案例2:某银行员工冯某,自2014年以来,采取向银行、小贷公司和个人高息借款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多种方式筹资,先后投资7万元经营某保健产品,投资某公司30万元,投资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项目60万元,投资某土地开发项目100万元。此外,冯某还将30万元用于向他人发放高利贷。最终,冯某因无力偿还300多万元负债,只得变卖住房,远走他乡。上级行依据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,给予冯某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解除劳动合同。

案例3:2017年初,某银行在经商办企业排查中发现,其内部退养员工袁某在2000年办理内退手续后,在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股东,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元。后经了解核实,袁某因涉嫌非法集资,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上级行依据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,给予袁某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解除劳动合同。

【剖析警示】 当前银行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、投资入股、违规兼职等产生的风险,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冲击力不断加大,由此引发的经济冲突和法律纠纷屡有发生,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。本期案例中三名责任人,组织观念淡化,纪律观念松弛,面对利益诱惑妄想走捷径,明知经商办企业属于员工禁止性行为,却置若罔闻,心存侥幸。有的在专项治理期间不收手、不收敛,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;特别是案例2中的责任人甚至通过疯狂负债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以经商办企业,最终无力偿还而临近退休失去工作,远走他乡避债,教训深刻。

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要以此为鉴,警钟长鸣,对规章制度要多学习、勤了解、知敬畏、守底线,自觉提高职业纪律意识和制度红线意识,杜绝侥幸心理和错误幻想,远离违规违纪行为。各级党委、纪委要持续强化对所辖干部员工的思想教育,引导其深刻认识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危害性,督促其牢固树立自律意识、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;要从维护全行安全稳定大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高度,加强员工日常管理,坚持以人为本,发挥严管厚爱精神,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,特别是"八小时"以外生活、交友等情况,及早发现问题,有效消除隐患;要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长效机制,将员工违规经商办企业由专项排查纳入日常排查,逐级落实、从严履行排查责任,通过严肃惩处,约束、警示、规范干部员工廉洁从业行为。

Copyright @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  版权所有

校址: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

电话:029-62274334  029-62274332

陕ICP备14010968号-1

友情链接: